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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贵港“3.20”电子烟非法经营案 12人获刑

近日,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2023年贵港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的“3·20”电子烟非法经营案进行判决,被告人苏某、程某、梁某等12人分别以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、单处或并处罚金,其中,主犯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七十万元。

据悉,2023年3月20日,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、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统一指挥协调,广西贵港市公安局、市烟草专卖局在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、东莞市烟草专卖局的支持配合下,先后在广西贵港市、南宁市,广东东莞市联合对广西贵港市“3.20”非法经营电子烟网络案开展统一收网行动,共捣毁广东东莞市非法生产电子烟窝点2个,存储仓库1个,打掉长期在广西贵港、南宁两市非法经营电子烟团伙1个,查扣非法生产的一次性电子烟8885个,烟弹31873个,烟具13个,雾化物85.761千克,以及其他半成品、原辅料、配件、账册等一批,涉案金额超3000万元。

该案是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,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,全国首例利用互联网渠道售卖电子烟(出口为主)被判处有期徒刑、单处或并处罚金的典型案例,推动电子烟产业治理实现“由乱到治”的转变,全面维护了国家利益、消费者利益,有力保护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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